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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24日 星期四

對組織工作的一點反思


文:文國輝
圖:倫敦公民

回想十多年前﹐那時剛好大學畢業﹐一片熱誠地想要為社會做一點事﹐便選擇當上「社區組織者」﹐當時對做組織工作只是邊學邊做﹐有時因工作實在太忙也沒多空間反思組織工作上的經驗﹐又或者未有比較不同地區的組織經驗﹐以致可以改善工作。是次在倫敦公民﹐再一次要當上「組織者」(Organizer)﹐亦正好是一個契機對組織工作多作一點的反思。



組織團體集結力量
在香港的組織工作是特為個別社群解決問題﹐不同的社群面對著不同的客觀環境﹐從而產生不同的社會問題,在社區裡的工作就是組織這些社群的成員參與社區事務﹐共同尋求有關資源去解決問題。例如環境欠佳或規劃失調而出現問題,便以透過組織居民﹐從而爭取改善。另一邊廂﹐倫敦公民的組織模式﹐是以組織不同的團體為對象﹐每一個團體均代表一群人﹐可以是50人﹐甚至是1000人﹐相比我在香港主要是的組織個別的人士﹐於是倫敦公民能夠組織起來的代表性相對比較高﹐倫敦公民的組織概念是要達致更多的的權力﹐被組織的團體能夠互相支持﹐認為是更有效的公民力量。其實在香港多年來的工作手法及組織目標,相當程度上都避免觸及整體社會政治制度。一直以來主要是發動基層市民,自我組織爭取自身的權益,基本上不依靠政黨等既有政治勢力,也不積極鼓吹政治制度的重大改變﹐基本上採取了「非政治化」的社會行動。相信堅持「非政治化」,不觸動整體政治制度的社會議題,會有較大的「空間」。但在倫敦公民的工作體驗中﹐他們恰恰告訴著,要改變社會制度就不得不擺脫那種政治化或非政治化的拘泥﹐民生根本就是政治﹐局限的「民間」抗爭都很難有長遠及持久的成果。











倫敦公民的組織模式能否應用於香港?
這個問題一直纏繞在我心中﹐先說香港的政利架構仍比不上英國的制度﹐英國的首相是由地區選舉出大多數議席的政黨領袖當選﹐選舉(英國下議院)原則是每一個選區都有數目相等的選民﹐每一個選民都有平等的選舉權﹐概括來說就是::「一人,一票,一價」(one man,one vote,one value)。選舉的方法是「簡單多數票選舉」(first-past-the-post),即每個選民只能投一票給一個候選人﹐在這個選區獲當選得最多票數的候選人當選為該選區的下議院議員。議會選舉後﹐國王或女王召見多數黨領袖﹐邀請他/她出任首相並著手組成內閣。

至於香港的行政長官既不是由全民選舉產生﹐又不是由議會的大多數中被任命﹐換句話說﹐他的工作絕對不受到普羅市民左右﹐於是民生及一切的議題﹐永遠是由上而下地操控。倫敦公民最有效改善社會制度的條件﹐在於組織及建立公民社會﹐組成的團體及人民數字越多﹐對政策的影響力就越大﹐透過選舉承諾﹐政府代表或首相就要履行對民間的訴求。既是這樣﹐香港在先決的政制架構上的失利﹐要達致有效的改變﹐還需要等待一段日子。說來不是無奈﹐相反香港正正有必要有先知先覺的準備﹐現在便先建立起民間團體的力量﹐逐步鞏固公民社會﹐倫敦公民由1996年正式成立﹐經歷十多年的組織生涯﹐在2010年的議會大選歷史中佔一席位﹐強而有力的組織是需要長時間的。起動香港公民不可能要在香港的普選後才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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