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文:Helen Yang
公義的省思
上個月(2月) 26日London Citizens舉辦一場大規模的講座,主題為—“How do we do a politics of the common good?” 目前我還未想出common good的貼切中文翻譯,暫且由大家自行揣摩罷!講座邀請到美國哈佛大學教授Michael Sandel主講,建議參加講座者,必需先閱讀Michael Sandel教授的近著—Justice。London Citizens以低價6.50英鎊(原價9.90英鎊)供給參加者。原本我想採用借閱,最後還是掏錢買下來,仔細閱讀。
(拍攝:Helen Yang)
Michael Sandel教授在哈佛大學講授“Justice”這門課,讓大學生針對有關“Justice”(公義) 的偉大哲學論述,進行討論。這也是在世代中,有關法律與政治的長期論戰,所累積出的哲學性的疑問。
這場講座得到Citizen Ethics及London Muslim Center的贊助,不收取參加費用,我估計參加者將近200人,場面壯觀,除了Michael Sandel教授因交通問題遲到,讓開場稍為鬆散以外,整個講座的進行算是良好的。
Michael Sandel教授主要以London Citizens推行的四大議題,與社區領袖進行對談。四大議題中,果真以City Safe (城市安全),為最不具爭論性的議題。這也是我與Neil商談多次,華人社區工作應該以City Safe做為開始。從去年(2009)到今年,我已與兩位負責City Safe的同事—Emmanuel 及Stbastien 商討多時,現在正與兩位義工Monica及Isis,進行研擬領袖訓練及參加City Safe的活動企劃案。
(資料照片:London Citizens)
根據Michael Sandel教授的說法,Living Wages (生活工資) 及Housing (居者有其屋)也會有一些爭論。而爭論較大一些的,就是Strangers into Citizens (陌生人變成公民),這牽涉到邊境開放、移民政策及公民權益。事實上,一般英國人認為,今年的選舉,工黨肯定會下台,保守黨會執政,到時移民政策就會更緊縮,要陌生人變成公民的希望,就更為渺茫了。
社會公義 or 社會責任
初來倫敦,常常聽同事講述,為何要參與London Citizens理由,大多數人說:『為伸張社會公義』,我當時認為這帽子,未免扣得太大了罷?是否NGO/NPO成員,就要像武俠小說中的俠士/俠女一樣,路見不平,拔刀相助?另外,美國人一天到晚將Passion (慈悲為懷)掛在嘴上,這樣是否妥當?
在London Citizens每逢輪到我講述,參與London Citizens理由,我的答案就是,在成長過程中,深受社會各界,甚至於陌生人的幫助,感念與感恩,當我今天行有餘力,要善盡個人責任,於是,參加NGO/NPO,供獻自己微薄能力,使之有益於社會。
我認為善盡個人社會責任的想法,比較務實。因為如果人人都能夠,善盡個人責任,勇於致力於服務社會,那麼,公民社會或世界大同,才有可能來到,那時,才有真正的社會公義。
我是EMBA,自然對Michael Sandel教授的新著─“Justice”(公義)中第四章─Hired Help/Markets and Morals,特別感興趣,該章提到有關公義,在市場的爭議與辯論,包括─自由市場是否公平?金錢買不到的東西?如果有,那買賣之間的問題出在那?正如我們另類全球化所說,市場的選擇,並不是我們看到的那麼自由。Michael Sandel教授以美國內戰期間,盛行的有錢人用金錢雇用窮人,去代替當兵,再提出募兵制與徵兵制的爭論,也提到代理孕母的爭論。本章的結論是,就公義來說,對錯之間,在於我們在自由市場上,做選擇的時候,自由的程度為何?是否有些東西譬如美德或非賣品,是自由市場不能提供的?
Michael Sandel教授的說法,公義即是做正確的事—Doing the right thing. 你同意嗎?
法律維護社會公義嗎?
法律能維護社會公義嗎?相信大多數的人,會跟我一樣,抱著存疑。我父親是留學美國與英國的政經博士,嫻熟法律,他卻警告我們子女,千萬勿與人發生糾紛,走上法庭。2008年尾,倫敦華人循道會(台灣為衛理公會)的傳道,來找我幫忙,一位死亡華人裝修工人的父親及其遺孀。我看到這位父親及遺孀,憂愁與哀怨的神情,真是於心不忍,再知道有三位未成年的子女,就義不容辭地要幫忙。我跑警察局要資料,得知這位死亡工人的老闆,因過失殺人,被判刑一年,但卻轉移其所有的財產,英國法官在判決書中說,要是他有財產,就要判決幾萬英鎊的賠償。
我為了這件案子,做了許多功課,也寫了許多封陳情信,但英國政府拒絕賠償,原因是這位死亡工人,沒有在英國居留的簽證。Neil找到一間英國大型律師事務所,願意免費為這位死亡工人的遺孀,申請賠償。律師事務所認為,可以從死亡工人老闆的保險金,得到賠償。這件案子在律師事務所,往往返返地進行了快一年,上個月(2月)正式告知,無法從保險金要到賠償,這件案子就宣告結束。
這位老闆,也真會鑽法律漏洞,實在可惡,簡直泯滅良心。然而,法律拿他一點辦法都沒有。我得知結果,心中非常難過,畢竟努力了一年,卻沒要到賠償。反而這位死亡工人的遺孀來安慰我,並謝謝我一年來的幫忙。
上個月(2月)底,英國Health & Safety Executive的主管官員,找我幫忙向華人建築/裝修工人,宣導自身安全措施,我向他提起這件案子,他也認為這件案子是英國政府的一項恥辱。他建議我去英國NGO/NPO Lighthouse Club去申請賠償,這Club是為建築/裝修工人爭取福利的機構。徵得這位死亡工人的遺孀同意,我又開始申請賠償了,願這次能成功。
經歷此件案子,証明很難有全然的社會公義。
金融業的不公不義
我曾經是台灣金融業的一份子,深知金融業的不公不義,影響社會大眾的層面是廣而深的。最近雷曼兄弟 (Lehman Brothers)倒閉調查報告出爐,揭發該公司及其外部審計公司—Ernst & Young惡行惡狀,利用附買回交易(Repo),隱藏資產負債表上的債務,欺騙全球的投資人(包括台灣的投資人)。
金融業人士,多數熟悉法律規章,也特別會鑽法律漏洞。這次雷曼兄弟的倒閉調查報告,虧得有潛在證人--雷曼兄弟的前營運長,揭發執行長傅德及三位財務長的罪行,使得雷曼破產清算管理人,得向雷曼主管與外部審計公司—Ernst & Young提告訴訟求償。
美國證管會(SEC)將向雷曼主管與外部審計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欺詐罪)及刑事訴訟(會計刑事罪)。會計刑事訴訟主要根據沙賓(Sarbanes-Oxle)法案通過的修正條文來進行起訴—即財務報表重大不實的陳述。我認為與雷曼交易的對手,像USB、KBS、ABN Holding NV、Deutche Bank AG及英國巴克來銀行,也該受到懲罰,它們從不質疑附買回交易,因為得到更優惠的利益。
然而,為雷曼辯護的英國律師事務所(Linklaters),確認為,附買回交易是銷售行為,而不是財務操作;在刑事部份,以信賴專家來答辯。這樣,法院可能難以証明,雷曼是企圖詐欺,或者是明知故犯。
雷曼兄弟 (Lehman Brothers)倒閉調查報告,使我想起在EMBA讀書時,課堂上熱烈討論的安隆案(Enron),同樣是利用會計手法,掩飾財務缺口,欺瞞投資大眾。相同的,這件案子的成立,歸功於關鍵證人--前安隆財務長法士托,是他舉證揭發執行長史基林的罪行。
從以上兩件金融醜聞案子,我們知道要定罪一定要有直接的證據,當然,我們可以說兩位證人,未泯滅良知,伸張社會公義。但是,換另外一個角度,兩位證人是不是也藉著作證,以保自己清白呢?
另一件華爾街金融醜聞,且在布魯克林遭起訴案子,就因為缺乏直接的證據,無法將三位前爾貝斯登,避險基金的基金經理人,繩之以法。這三位避險基金的基金經理人,明明在玩弄流動性資產負債槓桿,但他們都是用E-mail (電子郵件)彼此來往,但是,美國布魯克林法院,很難只憑被告的電子郵件,將其定罪。最後,這三位避險基金的基金經理人,是無罪開釋。請問法律是全然公義嗎?
最近一則與金融相關的新聞,受到全球的注目,就是冰島這國家的人民,用公民投票,否決冰島國會(93.5%贊成),於去年(2009)12月通過法案,以公帑53億美元來補償,因冰島Icesave銀行破產,受害的英國及荷蘭存款戶(投資者)。
依據通過的法案,每一位冰島國民,持續8年,每月負擔135美元。冰島人民認為53億美元的補償,利率高得離譜,讓英國政府及荷蘭政府,從中牟利。當然,英國政府及荷蘭政府,大不以為然,高聲譴責。冰島公民這項否決的公投,會有後遺症,那!就是來自國際貨幣基金會(IMF)紓困金,會有問題,另外的問題是加入歐盟及憾動左派政府。
這件金融相關新聞的公義又在那呢?
德國政府鑑於金融風暴及金融醜聞,層出不窮,已宣佈擬向銀行及金融界,收取風險稅。我想馬政府可以跟進,或者可以挽救下滑的民調。
責任投資與CSR Report
倫敦是除了美國紐約以外,世界最大的金額中心。鑑於金融業醜聞層出不窮,危害投資大眾的權益,甚至,有些人被搞得傾家蕩產,淪為一級貧戶。這種不公不義,英國的NGO/NPO當然要站出來 做點事!因此,倡導責任投資。
請不要忘記,英國可以說是世界NGO/NPO的發源地。英國政府也積極扶持NGO/NPO的發展(藉以伸張社會公義),全世界只有英國,當NGO/NPO收到捐款,英國政府就再補助其捐款總額的28%,以鼓勵NGO/NPO多做有益社會的事。
基於責任投資的理念,倫敦有許多監察金融業的NGOs/NPOs,我個人感興趣的就是Fair Pensions及Business in the Community. Fair Pensions是監察大眾退休金的動向,到底退休金管理單位(例如台灣的勞保基金的管理人),有無做危及大眾的投資,圖利某特定對象,或為政府護盤(股市)?
Business in the Community則倡導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企業社會責任』,建議股票上市及上櫃公司,要出具CSR Report,讓社會大眾能了解,此上市或櫃公司,是否合乎責任投資的要件?
自從2008年10月來倫敦工作以來,台灣證券交易所前來倫敦,至少兩次,去年(2009)是與櫃買中心,聯袂鼓舞歐洲台商回台灣上市或上櫃。今年3月分8日,台灣證券交易所由薛琦董事長親自領軍,先在英國有名的Chatham House (NGO/NPO)發表有關ECFA、台灣股市本益比及台灣股市的有利點。在座人士以自己人居多,英國人士中,金融專家不多,有些問題無建樹,我忍不住從責任投資關點,問台灣股市有無倡導CSR Report的問題。對此一問題,薛董事長用了較長時間來回答,可惜他以為CSR只有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我在會後稍微指正,卻被林火燈副總經理打斷,好罷!等我倫敦取經完畢,回到台灣再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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