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

2010年另立全球化國際志願者陸續出發中。

將文章轉換為簡體 動態調整字體大小 原字體 放大 再放大

2010年2月27日 星期六

Define justice


撰文者:蘇盈如

2月20、21由HRLN主辦的全國性家暴 論壇(National Consulta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Women from Domestic Act, 2005”)於孟買舉行。由於會議需要,我跟同部門的夥伴(來自加拿大的實習生)著手蒐集國際社會針對婚姻暴力的相關規範,以製成手冊後發給與會人員。在準備及參與的過程中,我認知到婚姻暴力做為一個社會現象的具體內涵,以及其做為一個社會議題被相關從業人員操作的實際狀況,同時,做為一個工作人員,也讓我深刻體認各項決策被組織架構介入之情形。

針對婚姻暴力的性質,尤其在印度社會脈絡下,參與者Sheela下了很好的註解;

“Violence again has been hidden behind the walls of the home. Those within do not wish to speak about it, and those outside do not to hear it.”

印度社會中,家庭對於個人,尤其是女性,是身為一個人存在於社會當中的意義。透過在此地的生活經驗,我領悟到家庭羈絆是個人自發性的放棄私人空間、情感與自由意志的所有理由。尚未進入婚姻的女性,等待著進入婚姻,也因此從小跟原生家庭關係疏離;至於男性,多了解自己面臨即將到來、被父母安排的婚姻,而傾向把握這一兩年盡情揮霍。進入婚姻的女性,對於失去婚姻等於失去所有社會關係的恐懼,大於在婚姻裡面所承受對於建構愛情關係不存在的失落,甚至暴力傷害。女性一旦脫離婚姻關係,等於失去所有社會支持,包括經濟來源與社會地位,孤獨的被社會隔絕。大部分被家人拋棄的女性,只能進入庇護所。政府針對無助女性推行的Swadhar庇護所方案與短期安置處所(short stay home)方案,其受益者包括離開家庭或被家人拋棄的愛滋感染者、身心障礙者、寡婦,以及受暴力脅迫之被害者、人口販運被害人、自然災害下之倖存者。由上述受庇護者之類別,便可得知社會對於困難處境及需要幫助女性之定義。

當婦女尋求婚姻暴力的法律途徑協助時,需要承受龐大的社會及精神壓力。她最終目的不必然是結束婚姻關係,往往是希望藉由訴訟做為與丈夫談判的手段,透過協商讓她在婚姻生活中好過一點。論壇中有律師承認,她們不會建議委託人離婚,反而由她們(律師)擔任婚姻諮商的角色去解決問題。

其次,婚姻暴力中,很大的爭論重點在於婚姻財產的分配。在1994年 家庭暴力這個概念被印度政府認可前,由嫁妝引起的爭執是解決婚姻暴力時主要面臨的議題。父系社會結構下的家庭財產,並不被視為由兒子與媳婦共同擁有。家庭財產往往掌握在婆婆手上,部分轉移給兒子使用以組成家庭,即使婚姻破裂,財產也應該留在兒子所生長的家族裡面。現存的 ”The Protection of Women from Domestic Violence Act 2005”認可婦女有權居住在共同擁有的家戶中,或尋找其他住所。該法僅消極避免婚姻暴力的婦女受到夫家再度剝削,而沒有正式承認婦女的財產權。現實狀況裡面,若家戶由姻親共有,婦女更不可能繼續住在該家戶中。此外,該法案主要為民事調解辦法,針對違反保護令之丈夫所做的刑罰並不嚴苛。婦女就現實及法律上難以真的脫離暴力的婚姻關係。

擁有家戶財產的絕對權力得以重新定義婦女與家庭的關係,我跟室友Jolly本身就有很深刻的體悟。房東住在樓下,雖然我們跟房東擁有分開的樓層,房東同時分租該棟其他戶給阿富汗家庭。基於必須在十點鎖一樓鐵門的理由,房東並不允許我們晚上十點以後才回家,其次,房東在粉刷整棟房時,要求取回鑰匙,當我們以不希望房間弄髒的理由不希望給鑰匙時,房東太太以有限的英文字彙明確指出這是她的房子。這個空間由房東擁有,我們必須視該家庭成員對於家庭事務的決策權力大小來一一討好。否則,即使給錢他們也可以一聲下令,讓我們離開他們的房子。即使花錢租賃,我們還是無法擁有私人空間。由於他們認為家戶財產的所有權等於對「家」的保護,他們對於掌握該權力執著,讓我放棄溝通的可能。


在全國家暴論壇的討論裡面,執業律師及社工,共同抱怨現行婚姻暴力案件的訴訟時間過長。而共識的解決方法為制定既定的訴訟時程。透過法律途徑解決婦女免於婚姻暴力的困難點之二,在於地方上警察、法官及政府對於婦女作為婚姻暴力的受害者,其所享有的權力並不被認知。從業律師承認,案件的結果完全取決於法官及律師對法律的詮釋,而從業人員的水平參差不齊。很多時候,婚姻暴力的議題侷限於女性律師獨自為受害者盡量獲得最好的結果,社會大眾無法理解婚姻暴力是暴力的一種形式,而往往將其歸責於婦女本身。解決方法為讓婚姻暴力及婦女權力議題進入教材、政策裡面,並且透過公眾訴訟來懲治有責卻無力解決婚姻暴力的執法及政府人員。

在籌辦論壇的過程當中,我接觸了許多長期參與婚姻暴力案件的律師。這次能夠同時跟眾多女性菁英及為女權發聲的前輩齊聚一堂,讓我相當振奮,同時也意識到組織中婦女權力部門所面臨的困難。實際負責籌辦論壇的主事者分享,很多時候在工作上面對的是「人」,每個人都想插進來發表意見,而一項決策必須諮詢過所有資深成員。舉例來說,論壇舉行的前一天晚上,我跟部門夥伴提議跑流程、分配工作。然而,會議裡每個人都想發表意見、伸張自己主導權,結果是我很後悔做出這個提議,沒有人願意聽令於誰、擔下工作。在這個全國性的組織裡面,婦女權力部門本身已經充滿著各式各樣的前輩與說法,精力消耗在處理此直向聯結,無法有效把婦女權力讓圈子外的人知道。

這次全國性論壇理應分享各省分的成功案例以及經驗,讓其他省份的律師得以參考,並且發展出全國性的方針。長途跋涉而來的各省代表都想訴說自己的經驗,當不同省份發表自己面臨的困難時,我感受到即使處在非常不同的法律及社會脈絡下,每個人都在抱怨相同的事情。經過這次參與,婚姻暴力就像人口販運議題一樣,我很悲觀的看不到印度社會曾經、持續或將會進步。

敝組織為人所知的特點,便是所有決策都由一人當道。所有人上上下下、不分省分都在仰望、等待他的指教。無法尊重中高階主管的決策,讓組織無法真正轉型、發展。

簡介論壇討論的議題後,我希望談談自己的體悟。透過法律途徑讓婦女免於婚姻暴力,或者說透過法律途徑來爭取權力本身,讓我感到相當困惑。這個月我收集、整理,閱讀了許多具代表性的國際家暴案例,過程中,我無法理解為什麼組織成員會說這是一個好案例,這種話我說不出口。案件裡面,滿滿是已被虐待致死的妻子、母親或兒女,即使最終透過法律「制裁」了加害者,正義就得以伸張嗎?死亡本身跟法律所維護的倫常,似乎是在互相辯證的不同範疇。法律及執法過程是否等同於正義? 在法庭(一個由複雜社會所創造出來的維法機制)裡面,難道這些依據邏輯而存在的辯論裡面持有正義? 更有甚者,正義是否有絕對的標準? 由於我認為婚姻可有可無,我對於在婚姻暴力案件中維護正義的標準,明顯跟印度社會在面臨暴力後仍然希冀維持婚姻關係的認知不同。我認為一個帶有暴力的婚姻,並不是婚姻,暴力足以讓關係中所承諾的信任與尊重基礎瓦解,離婚並讓婦女取得撫養權、財產權才是正確之道。


1. 實際上,論壇討論的內容僅涉及婦女所承受的婚姻暴力,並不包括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
2.“A Life Free from Violence: The Protection from Domestic Violence Act- A Commentary”edit by Sheela Ramanathan. Social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 2008, p.4
3. 1994年,National Commission for Women起草家暴法,該法案被婦女團體猛烈批評而於1999年起草婦女團體的版本。

| 用RSS訂閱本站文章 | 《喜歡另一個世界是可能的朋友們,可以透過上面的社群網站按鈕(噗浪、Facebook及Twitter)將我們的文章成果與您的朋友分享,或使用Email轉寄;也歡迎你「張貼意見」留言(請盡量勿選擇匿名),或是給我們文章評價》

初次來訪請參閱工具列:關於我們

0 意見:

張貼留言

用RSS訂閱本站文章 《喜歡另一個世界是可能的朋友們,可以將本站透過社群網站分享給友人,或使用 Email將本站網址轉寄給朋友(http://haoranngo.blogspot.com/);也歡迎您填寫訪客留言版留言給我們,或是給我們的文章評價》 初次來訪請參閱工具列:『關於我們』
本 著作 係採用 創用 CC 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 2.5 台灣 授權條款授權。文章版權所有,請勿任意引用。

文章總數: , 留言總數:

 

另一個世界是可能的. Copyright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Maintained by Tzuche Huang